关于价格评审优惠,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(以下简称46号文)主要规定的是“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,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。” 所以,只有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,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。例如,在货物采购项目中,对于非预留份额项目或采购包,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,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,是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。
另外,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,不作区分。
有人问,46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,那么,是否涉嫌“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?实际上,46号文和87号令并不冲突。87号令第十七条要求的是不能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、资产总额、营业收入、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,比如证书的评选涉及到企业的规模条件,那么就不能把此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。而46号文规定的是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,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体现,不属于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的“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情形。